大唐盛世花園新老物業衝突2死多傷後續
  爭論焦點
  1.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還有效嗎?
  老物業:與開發商之間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終止,並不意味著盛唐公司向業委會提供物業服務的終止。
  業委會:業委會成立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終止,不存在繼續履行問題。
  2.公開招標選聘新物業的行為合法嗎?
  老物業:業主大會所作出的決議,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關於業主大會決議的最低標準,依法應為無效。
  業委會:盛唐公司沒有權利起訴要求撤銷該決議。此外,盛唐公司為三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無能力承接大唐盛世小區。
  早報記者 顧文劍 實習生 陸兵
  新老物業交替引發的兩人死亡血案,讓昨日的庭審顯得“索然無味”。
  昨天上午,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浦東新區上海盛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盛唐公司)與大唐盛世花園業委會(簡稱業委會)的合同糾紛案。盛唐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對大唐盛世花園的物業管理服務,但被告業委會則要求維持一審原判,終止雙方合同。
  就在15天前的2014年元旦凌晨,大唐盛世花園小區新老物業進行交接時,原被告雙方的矛盾演變成一場衝突——在與盛唐公司物業人員的對峙中,新物業的兩名工作人員遭桑塔納撞擊身亡(詳見早報2014年1月2日A8-A9版《業主換物業遭暴力反對:老物業駕車撞新物業2人死多人傷》)。
  不認為物業服務遭終止
  昨天,原告盛唐公司訴稱,大唐盛世花園(一期、二期)小區建成至今已經10餘年,盛唐公司依照與該小區開發商上海盛唐置業有限公司之間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屬於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另外,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盛唐公司都認為,自己與開發商之間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終止,並不意味著盛唐公司向業委會提供物業服務的終止。
  2013年9月4日,大唐盛世花園(一期、二期)小區業主委員會發佈《上海市浦東新區大唐盛世花園(一期、二期)小區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結果公告》,稱業委會在2013年9月1日以書面徵詢意見的方式召開了業主大會,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標準、內容以及選聘方式進行了表決,並據此作出“本小區採取公開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多項決議。
  2013年9月4日,業委會致函盛唐公司,要求解聘雙方的物業服務合同。盛唐公司認為,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業委會於2013年9月1日召開的業主大會所作出的決議,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關於業主大會決議的最低標準,侵犯了盛唐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為無效,業委會應立即停止招投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行為。因此,盛唐公司昨天向法庭請求判令業委會繼續履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業委會:老物業無資質
  大唐盛世業委會昨天辯稱,不同意盛唐公司的訴訟請求。根據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業委會成立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終止,因此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已於2013年1月31日業委會備案成立時終止,合同終止後不存在繼續履行問題。
  業委會昨天表示,2013年9月1日的業主大會決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並經過主管部門審核。去年小區業主大會通過投票,決定公開招標選聘新的物業時,具備一級資質的上海同淶物業公司中標。且本案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否終止與業主大會決議是否合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便業主大會決議不合法,盛唐公司也沒有權利起訴要求撤銷該決議。
  此外,在業委會代表看來,盛唐公司為三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建設部相關規定,盛唐公司只能管理建築面積少於20萬平方米的小區,無能力承接大唐盛世小區。
  去年1月31日大唐盛世業委會成立後,儘管盛唐公司仍對該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同業委會之間並未重新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去年6月21日起,大唐盛世業委會已通過發函等方式向盛唐公司指出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在業委會成立之日起自動終止。同年9月2日起,大唐盛世業委會又通過發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表決結果、發送函件等形式,再次向盛唐公司表示了不再續聘、要求盛唐公司做好物業交接準備工作的意思。
  2013年9月,盛唐物業以業主大會程序不符合“雙過半”的規定為由,將業委會告上法庭。同年11月19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雙方不同意調解
  昨天二審開庭時,盛唐公司對業委會的成立時間提出質疑,並且指出與備案日期不符,認為其先成立後備案,但並不能確認具體日期。業委會則認為一審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並提出新證據,業委會已於去年12月12日和新的同淶物業公司簽訂了合同並已生效。
  最終,因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原標題:小區業委會炒物業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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