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建設法治不能僅僅要求“有法可依”就行了,更應關註的是“有良法可依”。對此,今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功能將會得到強化,立法機構的專業化和立法人員的專業化也將得到進一步提升。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法治恢復重建36年後,中國已基本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科學立法”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首要任務。這是因為:一方面,現有法律體系仍需拾遺補缺,如《行政程序法》、《社區矯正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還有待推動出台;另一方面,中國正處於千年未有之變局,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已制定的法律也應因時而變。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多項修正法案,就是現行法順應時代發展與民眾需求的典型例證。
  尤其是,當下正處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時代,各方的改革均對立法和修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內階層分化和階層固化的現實,又使得立法博弈日漸激烈。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訴求,且不致在妥協中導致法律規範本身產生邏輯斷裂,是立法者必須直面的挑戰。
  良法何以保證?十八屆四中全會將法治建設舊“十六字方針”中的“有法可依”,改成了法治建設新“十六字方針”中的“科學立法”。顯然,建設法治不能僅僅要求“有法可依”就行了,法治初創期過後,更應關註的是“有良法可依”。
  對此,28日晚間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顯然,這些表述昭示著今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功能將會得到強化,立法機構的專業化和立法人員的專業化也將得到進一步提升。
  從過往的立法經驗來看,“人大主導立法”事實上還暗含著對“部門立法”的批評。此前,坊間有則流傳已久的段子這樣描述,“人大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法治化”。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淵源,讓“部門主導立法”一度成了立法的常態。
  如我們所知,法治的核心要義就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立法的主要功能,當在規範權力運行、防止權力濫用。對權力運行的一些具體制度,立法機關理當把緊關口,以中立方主導立法進程。當然,這並不是說利益部門就不能參與立法。恰恰相反,一個關乎程序正當的立法機制,法案所涉各方均應在同一個平臺上進行公平博弈,以期最終找到各方的最大公約數。“部門主導立法”恰恰忽視了立法中的公眾參與,從而難以保證立法的科學。
  《決定》對立法機構和立法人員專業化的強調,也有糾偏之意。立法雖然是博弈的過程,應吸納利益各方廣泛參與,但主導立法的人應是專業人士。“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就是要增強立法人員的專業性和職業化。立法專業起來,科學立法才會進入制度軌道併成為常態。
  □王琳(海南 學者)  (原標題:立法專業起來,才會“有良法可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t27htyv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